一、机关单位网络安全
(一)严禁涉密计算机联接国际互联网。
(二)严禁涉密计算机安装、使用无线上网卡。
(三)严禁涉密计算机开通红外、蓝牙等无线联接、传递功能。
(四)严禁将使用无线上网卡的私人计算机带入涉密场所。
(五)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使用涉密或者曾经涉密的移动存储载体。
(六)严禁在联接国际互联网的计算机上存储、处理或者传递涉密信息。
二、机关网络安全制度
进一步落实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切实加强系统管理,明确责任,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组织,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制定网络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配备兼职信息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二、坚持“归属管理”原则,实行24小时网络监控制度,切实做到“看好自己的门,管好自己的人,做好自己的事”。负责本部门所属人员(教工及学生)不利用网络制作、传播、查阅和复制下列信息内容:损害国家及学校荣誉、利益、形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加强对本部门上网信息及内容的审查,确保上网信息的安全和保密信息不泄漏。
四、教学单位要摸清学生群体建立的内部交流群,学生管理人员应参与学生交流群加强监控与引导,对交流群中出现的不当言论及时制止、教育,对可能引发严重后果的情况及时上报。
五、严格实行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如因管理不善致使本部门内发生重、特大信息安全事故或严重违纪违法事件的,按有关规定对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六、在责任期内,责任书各条款不因负责人变化而变更或解除,接任负责人应相应履行职责 。
三、区直机关网络安全工作总结
一般特指中国共产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简称“两新”工委。
主要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具体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指导和督促中央、省委、市委和县委各项决策部署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贯彻落实。
2.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计划,努力扩大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中党的覆盖面和工作影响力。
3.总结推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验,指导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做好新形势下党员发展、教育培训、管理服务工作。
4.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调查研究,及时向县委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5.领导和推动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与社会组织中的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团工作。
6.承担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政府机关网络安全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逐渐成为人们用来网络犯罪的重要工具,但同时网警也随之而来。网警的全称是“公安机关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2010年后改为“网络安全保卫部门” 。
简介
由于犯罪的特殊性,网络警察既要拥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学历,又要具备一定的网络案件办理经验。他们或许没有过人的擒拿本领,从外表上看更像是科研机构的知识分子,但他们却拥有一个装满尖端科技的大脑,对计算机、网络了如指掌。网警们每天最主要的工作就是进行网上搜寻,防范犯罪幽灵。对网吧进行管理,检索出网上的淫秽、反动等有害信息,根据线索对网络犯罪协查破案。
五、区直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办法
信息办是政府部门,具体工作包括: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信息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 结合本区实际,研究制定全区信息化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各部门、镇、街、行业的信息化发展规划;整合全区信息资源,推进我区国民经济与社会服务信息化。
(三) 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全区电子政务工作;统筹规划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全区网络信息安全工作。
(四)负责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管理、维护,指导各部门、镇、街、行业网站规划、建设、和管理。
(五)负责区党政机关网络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负责网络舆情信息的监管、引导,承办市民心声在线办复工作。
(七)负责信息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各镇、街和区直各部门信息化建设工作。
(八)承担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市信息办(网宣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区直机关网络安全工作方案
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类机构包括:
1、指挥中心 负责“110、119、122”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的受理和先期指挥处置,对处置情况进行跟踪督导和检查;规范、协调应急反应机制建设,先期指挥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2、科技情报大队 负责规划、指导和管理全区科技强警和公安信息化建设工作;负责全区公共安全智能化工程的规划、建设并管理、维护和整合数据资源;负责警卫任务、重大安保活动及日常通信保障工作;负责区局新闻发布和舆情导控工作。
3、警务督察大队 组织全区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围绕公安中心工作和重大 警务部署开展现场或网上督察;受理、核查、督办对公安机关及 人民警察的检举、控告;实施对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履行职责、 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组织、协调、督办全区公安机关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的工作;协助警务保障室做好局机关秩序维护和民警职工日常管理工作。
4、法制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全区公安法制工作,组织实施执法规范化建设;开展内部执法监督,组织执法质量考评,制定落实内部执法工作规范;承办公安行政复议、应诉和国家赔偿及听证;对区局承办的刑事、行政案件进行审核把关;组织对全区公安民警的法制教育培训;办理劳动教养案件。
5、国家安全保卫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政治案件的侦破、政治保卫等基础工作。
6、单位内部安全保卫大队(经文保大队) 主要职能:收集掌握和分析研究单位内部安全稳定情况,预防化解和协调处置各类不安定事端;依法监督指导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安全保卫工作,确保重点单位重点部位的安全;查处由公安机关管辖的重大责任事故和行政违法案件;指导单位内部治安保卫队伍建设;监督指导区直重点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7、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主要职能: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区公共信息网络和国际互联网的安全保护工作;组织实施互联网违法信息监控和情报信息收集工作;组织实施全区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组织实施全区电子数据证据的检验鉴定工作。
8、刑事警察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对全区刑事案件及毒品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协调、参与侦破全区有影响的重特大案件、严重暴力案件、流窜案件、系列案件及上级交办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严打专项斗争;为全区公安机关提供相关技术支持和服务等。
9、经济案件侦察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全区公安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收集、掌握全区经济犯罪信息,研究全区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和特点,制定打击、防范、控制工作对策;办理依法由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负责全区公安经侦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工作;组织开展预防经济犯罪的宣传、培训工作;承办上级交办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
10、交通巡逻警察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全区道路交通治安管理工作;负责和指导交通安全宣传、交通秩序管理、道路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处理、路障管理、静态交通管理工作;参与新建、改造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划和验收;参与重要警卫和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规划部署和组织实施全区道路交通科技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指挥管理;组织开展辖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负责辖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管理和驾驶人的管理工作;协助区有关部门开展文明城市创建和区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1、治安管理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全区社会治安管理工作,维护全区社会治安秩序稳定;组织做好暴力犯罪、群体性及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重大安全事件的应急救援等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治安行政案件的查处和治安部门管辖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组织、指导、检查、监督特种行业、公共场所和枪支弹药、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放射物品、剧毒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管理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业务工作、社区警务工作;指导、检查公安条线综合治理工作;指导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管理工作,指导重点人口(工作对象)、肇事肇祸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管控工作;组织、指导全区流动人口和私房出租的登记、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全区大型、重要活动安全保卫工作。
12、巡防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管理主城区保安巡防大队工作,指导各镇区园巡防工作,负责对区行政中心及重要活动保卫,全区保安服务、金融押运机构管理指导,依法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保安员及其保安服务培训活动开展监督检查,对全区社会公共安全行业、技术防范产品与工程进行技术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指导治保、保安联防等群防群治工作。
13、水警大队 主要职能:指导全区内河水域治安管理工作,研究水上治安动态并制定相应对策;负责长江水上管辖区域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长江岸线管辖区域水运系统、船舶修造单位及码头的治安管理;协调水上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
14、出入境管理大队 主要职能:负责全区公民因私出国境证件和来通境外人员签证(签注)、居留许可的受理、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常住和短期居留的外国人管理;负责临时来通华侨、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的住宿登记管理;负责对全区各派出所外管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培训;指导、协助或参与涉外案(事)件查处。
15、看守所 主要职能: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监管法律规定留所执行的罪犯。
16、拘留所 主要职能:负责对被依法决定行政拘留、司法拘留人员的看管和教育。
七、局机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 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 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 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 司机守则: 2. 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 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 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 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 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 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 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 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 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 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 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 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 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 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 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 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 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 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 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 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 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 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 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 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 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 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 轨道的安全状况; 3. 钢丝绳的安全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