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动绿色低碳发展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防范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风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挖矿”活动危害性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以下简称“挖矿”)是通过大量计算竞争记账权,获得虚拟货币奖励的过程,本质上是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对能源消耗和碳排放贡献较大,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及高质量发展要求背道而驰。“挖矿”活动常伴生金融风险、数据安全风险和社会稳定风险,如利用虚拟货币从事洗钱、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挖矿”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将其作为重要任务,坚决遏制增量、化解存量。
全面严禁新增“挖矿”项目,坚决淘汰落后产能
- 严格项目审批监管:各地区、各部门一律新批准或备案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新建或扩建“挖矿”项目,对已立项在建的“挖矿”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并清理整改。
- 清理关停现有项目:对现有“挖矿”活动,要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严禁企业借发展数字经济、大数据等名义变相开展“挖矿”活动。
- 强化用电管理:电网企业要加强对“挖矿”行为的监测,严禁为“挖矿”项目提供电力支持,对发现的“挖矿”用电需求,一律坚决拒绝并立即上报,对违规供电的企业,要依法严肃追责。
加强协同治理,形成监管合力
- 落实属地责任:各省级人民政府是防范“挖矿”活动风险的责任主体,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 强化部门联动:发改、工信、能源、金融监管、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挖矿”相关活动的监管,对为“挖矿”提供场地、技术、设备、融资等服务的主体,要依法查处并纳入信用记录。
